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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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玉媛律师,昆山工程官司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平谦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筑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然而企业中会有子公司、分公司等。那么建筑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中,原告是谁,被告是谁,共同被告又是谁比如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所签订合同的主体是谁就上述问题,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人。
企业可按合同约定确定相应的对方当事人。但企业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处、项目经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
分公司若领有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诉土体资格。而工程处是否能成为民诉主体,要看是否经工商部门登记。而项目经理不具法人资格,也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被诉。
另外施工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较多,诉讼中应以变更后的经济实体为诉讼当事人,并向法院提供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资料。被告主体错误后,在起诉标的较大情况下,原告人与其撤诉后重新起诉,倒不如让主审法院驳回本方诉请,原因在于原告撤诉还需承担50%的受理费,而裁定驳回时原告只需承担受理费50元。
原告起诉时,如被告属企业法人时,原告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影响法院审理判决;如被告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则原告应提交被告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依据,否则法院很可能以;原告末充分举证证明被告已经工商部门登记,从而无法证明被告具合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如何正确确定建筑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
一、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所签合同的主体问题。
任何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行为均是违法的。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因此造成质量缺陷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列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和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出借人为共同被告,并对发包人承担连带。
二、建设单位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所签的合同主体问题。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或者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因此,也就不能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实践中,不少建设工程合同是有这些职能部门签定的,加盖的也是职能部门的公章。从诉讼主体上看,职能部门毕竟不能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独立承担,因此,这类案件应当由建设单位作为被告并承担民事。
三、建设单位的分支机构所签的合同主体问题。
新《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建设工程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和他人签订合同的,实践中应该列分公司和公司为共同被告。
四、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发生纠纷后的诉讼主体问题。
按照我国建筑法有关规定,总包企业可以将主体以外的其他分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但须对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如果分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区别不同情形确定诉讼当事人:1、分包人是总包人的下属企业,或与总包人存在隶属关系的,虽然下属企业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仍应以总包人作为被告;2、分包人与总包人没有隶属关系,但分包人因承建工程发生纠纷的,应以总包人为被告,分包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发包人、总包人和分包人三方协商,由总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转让给分包人的,则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与总包人无关,发生纠纷,应以发包人和受让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五、因承包人转包发生纠纷后的诉讼主体问题。
《建筑法》明确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对在转包工程和非法分包的工程纠纷中,违法转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因此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和转包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向发包人承担连带。
六、筹建处、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发包工程发生纠纷后的诉讼主体问题。
由于临时性机构虽然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仅是一个工程建设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只是代行建设单位的临时职责而,当建设工程竣工后,该机构随之撤销。审判实践中,对于该类纠纷主体的确定,应考虑所涉及工程的投资单位和竣工工程的最后归口单位,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列该工程的归口单位或者组织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归口单位不明确的,可以列投资单位或者工程主管部门为当事人。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主要分为两方,一是发包人,二是承包人。两者的权利义务都不相同,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
1、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发包方为按期施工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发包人除按规定向对方交付施工图和有关施工的技术资料外。要做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障碍物拆除和领取建筑许可证等工作。
按双方商定的分工,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建筑材料和设备。
及时进行单项工作和全部工程的验收工作。
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按双方商定的分工,做好建筑材料、设备和构件的采购、供应和保管工作。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接受对方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监督。
按期完成建设工程,提出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及时向对方交付。
依据合同在一定期限内负责保修。地点的一方称为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一方为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协商方式即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建设合同,二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招标投标是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国内经济交往中尤其是在各种工程建筑项目中逐渐采用,这主要是因为它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优点,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